Constitutive Theory of Recognition,“承认宣告说”的对称。关于
国家承认的性质的一种学说。认为一个新
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取得
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即承认“创造”了新国家的
法律人格。此观点又有两种说法。一说认为新国家
作为国家存在不需要承认,但它取得
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则需要得到别国的承认。另一说则坚持承认是确定新国家满足了国际法所规定的国家资格的必要
条件,即新国家必须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但这两种说法在现存国家是否有
义务承认业已具备国际法规定条件的新国家问题上又分别持肯定和否定的态度。上述两种学说都否认新国家被承认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强调承认的构成性质,不仅在理论上有缺陷,而且在实际上也将导致法律上不可容许的后果。构成说曾盛行于19世纪的欧洲,适应当时认为国际法只适用于欧洲各国家之间的观点,使这些国家享有同意或拒绝一个新国家享受国际
权利的
特权,在以后还起了阻碍民族独立的作用,因此已为当代国际法实践和多数学者所摒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