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cognition of State,指现存
国家确认一个新国家为
国际法主体存在并愿意与之发生正常关系的
行为。产生于一国分裂为几国或几国合并成一国以及殖民地、附属地成为
独立国家等情势。第一次在历史上被提出是法国在18世纪末对美国独立的承认。一个新国家如果具备了
国际法所要求的国家构成要件,就具有被承认的资格,其他国家便可给予承认。承认不是现存国家的
义务,一般取决于它们的判断和对外政策,但一国不得以过早或过迟的承认造成对另一国
权利的
损害。承认国可以单独地或集体地承认新国家,可采取函电、
照会、
宣言或声明正式通知被承认者以及派特使参加新国家成立典礼等
明示方式,或采用缔结条约、建立
外交关系或表示愿意
建交等
默示方式。一个新国家参加
国际会议、
国际组织或多边条约,并不因此当然得到其他参加国的
默示承认。在实践中,国家承认一般都采取
法律承认,偶尔也采取有
保留的
事实承认,而事实承认往往导致
法律上承认。承认是政治行为,具有法律效果。在政治上通常导致建立
外交关系或其他官方关系,在法律上则构成两国关系的法律基础。承认的效果只限于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原则上具有溯及效力。法律承认不能
撤销,除被承认国不再存在外,法律承认后两国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建交后又
断交并不构成撤销承认。对于国家承认的性质和作用,主要有两种学说:一种是
承认构成说,认为一个新国家必须经过现存国家承认才取得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一种为承认宣告说,主张国家的存在和它具有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不依靠任何承认,承认的主要作用只是宣告新国家存在的事实并愿意接受这一存在所产生的后果。此外,还有一些折衷观点。其中,有的认为新国家成立便享有国际法主体的权利,但只有在得到承认后才能行使这些权利。有的认为国家承认在多数情况下具有宣告性质,但在一国的一部分经过武装斗争分离出来建立新国家时,该新国家特别需要外国的承认以确认其存在,承认就具有构成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