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 of Equality,指各国享有的在
国际法上一律
平等,具有同样的
权利和
义务,在相互关系上平等相待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主要表现为:(1)
国家不问实际差异如何,一律平等,任何国家不得谋求霸权或向他国发号施令;(2)在
国际会议上或
国际组织中,每个参与国都有同等的
代表权和
投票权;(3)各国在平等基础上与别国缔结条约并接受其约束,在
外交文件上有
使用本国文字和实行“
轮署制”的权利;(4)国家在外国享受
司法豁免;(5)互相尊重对方的尊严,
法律上不歧视外国侨民。传统国际法着重国家间形式上的平等,现代国际法则强调国家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必须在实质上平等。
平等权来源于
国家主权,一向被公认为是国家的一项
基本权利,但对其具体内容则历来有不同看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西方一些学者提出国家间政治上的不平等造成它们在法律上的不平等,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平等不是在法律上平等而只是在法律之前平等,即在适用国际法上平等;并以国际组织中的某些特殊制度(如
否决权、加权表决制度)为依据,宣称国家平等参与国际法的权利已受到限制并处于动摇之中。这些论点根本违背了当代国际法的原则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