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又译“
国际法研究院”。世界性的民间学术团体。1873年9月8日至9月11日,由英、意、俄、德、荷、比、瑞士、美、阿根廷等9国11名国际
法学者在比利时根特城开会成立。1874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会议。活动范围是:制定国际法学的一般原则;协助国际法编纂;为维持和平和遵循
战争法作贡献;解释国际法中的疑难问题,提供
法律意见。学会限定正式会员为60人,
联系会员为72人。正式会员从联系会员中选出,联系会员则由现任会员从在理论方面或实际业务方面对国际法有贡献的各国人士中选出。主要机构有大会和
执行局,设会长1人,副会长3人,
秘书长和司库各1人,均由大会
选举产生。平时设若干研究委员会。学会主要活动是每2年在不同城市召开1次两周左右的大会,事先由执行局确定讨论专题,由1~2名报告人研究和提出报告,经研究委员会反复讨论后提交大会,由大会讨论和通过决议。这些报告和大会通过的决议,经整理刊登在学会的年刊上。大会迄今通过的决议达100多个题目,得到各国学术界和实际部门高度评价,学会提出的若干案文和一些建议也获得采用或实行。由大会记录编成的学会年刊,已成为国际法学界的学术刊物。由于对国际法发展作出的贡献,学会曾于1905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中国于1981年加入该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