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联合国大会下设的负责促进
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的辅助机关。为实施《
联合国宪章》第13条第1款大会应“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的规定,1947年第二届
联合国大会通过《国际法委员会规约》并成立国际法委员会。由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
法系的以个人资格参加的著名国际
法学家组成,起初为15名委员,任期3年。1955年修改规约,改任期为5年,1956年委员增至21名,1961年增为25名,1981年进一步增为34名。委员由联合国大会从会员国政府指定的候选人中选出,得连选连任,但不得有两名委员为同一国人。
选举主席1名,第一、第二副主席各1名,起草委员会主席1名,报告人1名。每年开会1次。委员会工作程序是先向联合国大会提出选题或由大会提出选题,再由委员会拟成公约或条款草案,提交大会审议,最后召开有关
国际会议制定国际公约。1949年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拟定了编纂国际法的14个题目:(1)
国家与政府的承认;(2)国家及其
财产的
司法豁免;(3)
管辖领土外
犯罪;(4)外侨待遇;(5)
庇护权;(6)条约;(7)
仲裁程序;(8)
公海制度;(9)国家和政府的
继承;(10)
领海制度;(11)
国籍(包括无国籍);(12)
外交关系及豁免;(13)
领事关系及豁免;(14)
国家责任。除按照上述题目编纂外,委员会还承担了研究、起草联合国大会提交的其他项目,如:关于国家的
权利与义条,
纽伦堡原则,国际刑事管辖,扩大参加在
国际联盟主持下缔结的多边条约,
特别使团,国家与
国际组织间的关系,最惠国条款,历史性海域(包括
历史性海湾)的
法律制度,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或各国际组织相互间缔结条约,保护和不侵害应受国际法保护人员包括
外交代表,国际水道的非航行用途,国际法不禁止的
行为产生的
损害后果的国际
责任,
外交信使及未伴随
外交信使的
外交邮袋的地位等。委员会完成最后起草工作并已提交联合国大会的
法律草案主要有:关于国家权利与
义务的
宣言草案,纽伦堡
法庭宪章和纽伦堡原则,破坏人类和平与安全罪
法典草案,关于消除无国藉的公约草案,关于
海洋法的条款草案,关于
仲裁程序示范规则,关于外交关系与豁免的条款草案,关于
领事关系与豁免的条款草案,关于
条约法的条款草案,关于条约的
国家继承的条款草案,关于国家对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的条款草案,关于最惠国条款的草案,关于国家在同国际组织关系的
代表权的条款草案,
侵略定义,国家及其财产的
管辖豁免公约草案,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等。以委员会完成的草案为基础,经国际会议缔结的或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公约有:1958年《
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1961年《减少无国籍
状态公约》,1961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9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98年《国际
刑事法院规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