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eva Four Conventions on the Law of the Seas,1958年4月29日第一次
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日内瓦通过。会议自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召开,有87国参加。四公约是:(1)《
领海及
毗连区公约》。共32条,内容包括总则、领海界限、
无害通过权、毗连区,该公约于1964年9月10日生效。(2)《
公海公约》。共37条,规定公海对所有
国家开放,
公海自由包括航行、捕鱼、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以及在公海上空飞行的
自由。该公约于1962年9月30日生效。(3)《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共22条,规定所有国家均有
责任采取或与他国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该公约于1966年3月20日生效。(4)《
大陆架公约》。共15条,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
主权权利。该公约于1964年6月10日生效。上述四公约缔结后,海洋法有许多新发展,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全面建立了
国际海洋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