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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

摘要

Geneva Four Conventions on the Law of the Seas,1958年4月29日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日内瓦通过。会议自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召开,有87国参加。四公约是:(1)《领海毗连区公约》。共32条,内容包括总则、领海界限、无害通过权、毗连区,该公约于1964年9月10日生效。(2)《公海公约》。共37条,规定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公海自由包括航行、捕鱼、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以及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自由。该公约于1962年9月30日生效。(3)《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共22条,规定所有国家均有责任采取或与他国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该公约于1966年3月20日生效。(4)《大陆架公约》。共15条,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该公约于1964年6月10日生效。上述四公约缔结后,海洋法有许多新发展,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全面建立了国际海洋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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