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第三次
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82年4月30日在纽约通过公约的最后文本,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蒙特哥湾开放签署。同日中国代表在公约上
签字。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中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公约,同年7月16日公约对中国生效。制定公约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自1973年12月3日始,共召开11期16次会议,于1982年9月24日结束工作。《公约》是全面规范
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
法典,有17部分、320条和9个附件。各部分的内容涉及
领海和
毗连区、国际航行海峡、
群岛国、
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
公海、
岛屿制度、
闭海或半闭海、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
权利和
过境自由、
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以及争端的解决等。附件涉及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
条件,企业部章程,
调解,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仲裁,特别仲裁等。为促使公约得到普遍参加,1994年7月28日
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
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
协定》,规定协定与公约第十一部分如有任何不一致的情况,应以协定为准。该协定通过后批准或加入公约即为表示接受协定的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