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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适应60年代200海里海洋权的要求,把拉丁美洲国家提出的"承袭海"和非洲国家提出的"经济区"结合起来,创造一个新的海域,称为"专属经济区"。国家宣布了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后,即对区内的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利用和管理享有主权权利,并对区内人工岛屿、设施的建筑和结构享有专属管辖权,但不影响其他国家的船舶和飞机的航行与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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