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ficial Islands,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人工建造的陆地区域。按照1982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人工
岛屿、设施和结构不具有岛屿的地位。它们没有自己的
领海,其存在也不影响领海、
专属经济区或
大陆架界限的划定。港口附近的人工岛屿,不应
视为永久海港工程,在划定领海时不能视为海岸的一部分。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沿海国对其享有建造、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
使用的
专属权利,并对它们享有
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
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的
法律和
规章方面的
管辖权。此类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必须妥为通知并对其存在维持永久性警示方法;已被放弃或不再使用者,应予撤除。沿海国可于必要时在它们周围设置从其外缘各点量起一般不超过500公尺的合理的安全地带(Safetyzones),并在该地带中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航行以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一切
船舶都必须尊重这些安全地带并遵守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地带附近航行的一般接受的国际
标准。但人工岛屿及其安全地带,不得设在对使用国际航行必经的公认海道可能有干扰的地方。在
公海上,所有
国家都享有建造
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
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