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man Rights Theory, “
人权”与“人权理论"是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原则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人权是人身
人格权利、
政治权利与
自由、经济、社会与
文化权利等各种
权利的总和。它不是观念形态的东西,而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关系。尽管人权受人们一定的伦理
道德的认可与支持,但它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客观存在并不以人们的意志(包括如何认识、怎样评价等)为转移。人权理论是人们关于人权的概念、范畴、原理、原则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
理性认识。它构成人权意识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成分(人权意识还包括人权心理、人权情感、人权的感性认识等)。人权理论是属于观念形态的东西。“人权"同“人权概念"、“人权理论"分别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范畴。但是“人权"与“人权理论"又密切相关。人权这一特殊社会现象是人权理论的认识对象与客体。因素,从总体上看,是先有人权现实,后有“人权理论"。但是,人权理论的产生、存在与发展有其相对
独立性。在不少情况下,它
对人权的产生与发展又起着重要的促进与制约作用。在古代,人权的内容是狭窄与贫乏的,人们只有朦胧的人权意识。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社会生活为近代人权的产生提供了充分的现实
条件,启蒙思想家们的人权思想理论对近代人权的产生与发展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社会主义运动思想家、民族
民主运动思想家、发展中
国家的思想家对现代人权的产生和发展也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人权及其相应的人权制度的发展变化,除受社会经济、政治、
文化制度以及生产力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影响以外,其自身还存在若干内在矛盾运动。(1)人权的共性(即普遍性)与个性(即特殊性)的矛盾运动。人权共性的理论基础是:人类存在共同的利益,面临共同的
危险,同时也存在着道德上的相同价值取向。人权个性的理论依据是:人类存在着利益上的对立与冲突,存在着道德上的不同价值判断;同时,人权的内容与形式还受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民族与宗教的特点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的制约。一些
基本人权得到各国
法律的一致保护,不同
社会制度的国家共同签署一些国际人权文书和在人权
立法与人权保障上采取共同行动,是人权共性的表现。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人权内容与形式存在着重大的差异,不同国家在人权制度、人权政策、人权理论、人权实现途径上往往采取某些不同的立场和做法,是人权个性的反映。随着人类物质文明与
精神文明的不断进步以及不同民族与不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方面的联系日益加强,人权共性将不断扩大,人权个性将不断缩小。但是,世界各国社会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发展模式和水平、价值观念的丰富多样性,必将
决定人权的共性和个性长期并存。(2)人权理想与人权现实的矛盾运动。人的自由得到全面发展,人的需要得到全面满足,人人都享有
平等的人权,这是人权的理想。但是,人权理想的实现却受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宗教等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按照人权的理想,人权不应存在阶级差异,但是,在阶级对抗社会里,人权又具有阶级性。然而,阶级性同人权并非有必然联系。人权从本质上排斥任何国家、国家集团、个人或群体利用它
作为实现政治私利的手段。这种理想与现实的矛盾正在并将继续伴随着整个人类社会的日益进步而逐步得到解决,最后达到人权的思想境界。这虽是一个长久的历史过程,但这理想境界的最终实现是毋庸置疑的。享有充分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崇高理想,是历史上无数志士仁人终生奋斗的伟大目标,也是人权理论的重要目的。未来的21世纪将是一个以和平与发展为基本特征的世纪,也将是一个人权得到全世界人民、各国政府以及整个国际社会空前关注与尊重的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