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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制度

摘要

 文化制度的概念
文化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法律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基本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综合。文化制度主要包括教育事业,科技事业,文学艺术事业,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医疗、卫生、体育事业,新闻出版事业,文物事业,图书馆事业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等方面。文化制度从一个侧面反映着国家性质。
文化制度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即最广泛意义上的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这个层次上的文化近义于社会文明。第二层次的文化则特指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这个意义上的文化近义于社会的精神文明。第三层次即最狭义的文化则限指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特定的社会事业。第二层次的文化实质上就是我们所说的精神文明,只不过,文化是相对于政治、经济而言的,而精神文明是相对于物质文明而言的。从政治、经济、文化三个方面能够准确全面地说明一个国家的性质;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还必须加上制度文明才能达到这个目的。
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以来,文化制度便成为宪法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但是,不同国家的宪法以及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具有很大的差异。
早期资产阶级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对文化制度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内容狭窄,仅限于著作权、教育等几个方面;第二,大多从公民权利的角度间接反映文化制度的某些内容,对国家发展文化的政策规定极少;第三,社会意识形态的基本原则大多来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学说,因而强调人民主权、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鼓吹资产阶级政治哲学和道德理想。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制度向垄断资本主义制度过渡,资本主义国家的文化制度渐趋于完善,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也随之丰富起来,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不仅详尽地规定公民文化权利,而且还明确地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这部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后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所效仿。概括说来,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内容广泛具体,涉及教育、艺术、科学、学术、文化、语言、意识形态等各个方面;第二,直接明确规定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第三,社会意识形态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时代特点,因而有强调福利国家、全民国家的思想。
早期社会主义宪法一般都宣布社会主义文化是大众文化,并重视对公民受教育权和国家教育制度的规定;在意识形态上则强调社会主义一共产主义学说的指导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资本主义的文化制度,社会主义的文化制度和民族民主主义的文化制度。这三种文化制度一方面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上存在明显差异,另一方面在各自发展过程中也借鉴了他方有益的文化形式。总的来说,战后世界各国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更加丰富和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第二,发展教育事业。第三,发展科学事业。第四,发展文学艺术事业。第五,发展教育、卫生事业,增强人民体质。第六,保护文物等文化遗产。第七,尊重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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