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1982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简称其为“区域”。按照该公约第十一部分及其有关附件的规定,”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
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
主权或主权
权利,任何国家或
自然人或
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任何这种主权和主权权利的主张或行使,或据为己有的
行为,均应不予承认。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
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勘探和开发“区域”的资源的一切活动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管理局应作出规定,通过适当的机构,在无歧视的基础上公平分配从“区域”内活动取得的财政及其他经济利益。对“区域”的勘探和开发采取平行制:(1)由管理局的企业部进行;(2)由
缔约国或国营企业、或在缔约国
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
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或符合公约第十一部分和附件三(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
条件)规定的条件的上述各方的任何组合,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