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Sea,两个不同
国家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它是一种涉外运输,但不是以此种运输的
当事人是否具有涉外性质而归类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般
使用提单,目前国际海上运输
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与国内
沿海运输的承运人的
责任制度是不相同的。比如中国的沿海运输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但是中国的国际海上运输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商法》的规定。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根据1948年通过、1958年3月17日生效的《政府间海事
协商组织公约》,1959年1月17日在英国伦敦成立的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是
联合国专门机构,1982年5月22日更为现名。总部设在伦敦。截至2000年11月2日,成员包括会员国185个和
联系会员2个(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其宗旨是:促进影响国际航运技术方面的合作;鼓励有关海上安全、航运效率和防治
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的事项中普遍采取最高的可行
标准,并处理有关的
法律问题;鼓励各国政府取消影响
国际贸易中航运的歧视性和不必要的限制,以增进航运事业对国际贸易的效用。其主要活动是制订和修改有关海上安全、防止海上污染、便利海上运输和提高航行效率以及相关海事责任方面的公约、规则,交流这些方面的实际经验和海事报告,利用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
国际组织提供的经费和捐助国提供的捐款,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主要机构是:(1)大会。最高
权力机构,全体成员国组成,每两年开会一次。(2)理事会。由大会选出32个理事国组成,任期两年,每年一般开会两次,成员分为:A类为在提供国际航运服务方面有较大利害关系的8个国家,包括中国;B类为在国际海上贸易方面有最大利害关系的8个国家;C类是
作为地区代表
当选的16个国家。(3)海上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国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届会议。(4)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由全体成员国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5)法律委员会。由全体成员国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6)技术合作委员会。由全体成员国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7)便利运输委员会。原为理事会政属机构,按1991年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的一项修正案,地位、组成、会议制度与其他几个委员会相同。(8)
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的
常设机构,秘书长为负责人。该组织的出版物包括季刊《国际海事组织新闻》等。1972年5月,该组织理事会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有权在该组织中代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中国1973年3月1日起正式参加该组织的活动,此后一直是理事会理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