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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海上运输

摘要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Sea,两个不同国家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它是一种涉外运输,但不是以此种运输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涉外性质而归类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般使用提单,目前国际海上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与国内沿海运输的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是不相同的。比如中国的沿海运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但是中国的国际海上运输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根据1948年通过、1958年3月17日生效的《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1959年1月17日在英国伦敦成立的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是联合国专门机构,1982年5月22日更为现名。总部设在伦敦。截至2000年11月2日,成员包括会员国185个和联系会员2个(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其宗旨是:促进影响国际航运技术方面的合作;鼓励有关海上安全、航运效率和防治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的事项中普遍采取最高的可行标准,并处理有关的法律问题;鼓励各国政府取消影响国际贸易中航运的歧视性和不必要的限制,以增进航运事业对国际贸易的效用。其主要活动是制订和修改有关海上安全、防止海上污染、便利海上运输和提高航行效率以及相关海事责任方面的公约、规则,交流这些方面的实际经验和海事报告,利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提供的经费和捐助国提供的捐款,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主要机构是:(1)大会。最高权力机构,全体成员国组成,每两年开会一次。(2)理事会。由大会选出32个理事国组成,任期两年,每年一般开会两次,成员分为:A类为在提供国际航运服务方面有较大利害关系的8个国家,包括中国;B类为在国际海上贸易方面有最大利害关系的8个国家;C类是作为地区代表当选的16个国家。(3)海上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国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届会议。(4)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由全体成员国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5)法律委员会。由全体成员国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6)技术合作委员会。由全体成员国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7)便利运输委员会。原为理事会政属机构,按1991年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的一项修正案,地位、组成、会议制度与其他几个委员会相同。(8)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的常设机构,秘书长为负责人。该组织的出版物包括季刊《国际海事组织新闻》等。1972年5月,该组织理事会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有权在该组织中代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中国1973年3月1日起正式参加该组织的活动,此后一直是理事会理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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