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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信使

摘要

Diplomatic Courier,又称“外交信差”。一国政府派遣的负责护送和递交外交邮袋的人员。主要来往于派遣国政府与其驻外使馆之间或该国各驻外使馆间递送外交邮袋。现趋向于也包括领事信使、特别使团信使、常驻代表团信使及临时代表团信使等由一国政府派遣的各种信使。目的是护送机密信件和密码电讯等公文和物品,保证通讯自由和安全。信使不受侵犯,是产生于16世纪的一项习惯国际法原则,后包含在大量的双边和多边条约中,在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得到进一步扩充和阐明。该公约规定,外交信使应持有载明其身份和邮包件数的官方文件,在执行职务时受接受国和途经的第三国保护,享有人身不受侵犯权,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但不享有外交人员享有的诉讼税收关税方面的豁免。派遣国或驻外使馆临时委派的特别信使,在将其所负责携带的外交邮袋送交收件人后,就不再享有上述豁免。此外,外交邮袋也可托商营飞机机长转递,机长应持有载明邮包件数的官方文件,但机长不被视为外交信使,而该外交邮袋仍受应有保护。外交信使以外的其他信使享有的不可侵犯权以及正式信使与特别或专程信使间的待遇差别,与外交信使相同,但除非接受国同意,接受国国民或永久居民不得为领事信使。各种信使所携带的邮袋均不得侵犯,不得开拆或扣留。在1979年联合国大会建议下,国际法委员会开始致力于制定适用于一切信使和邮袋的统一制度,并于1986年7月通过《关于外交信使或没有外交信使护送的外交邮袋的地位的条文草案》,对外交信使和外交邮袋的构成及法律地位作了详细规定,但迄今尚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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