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titutions of Diplomatic Relations,又称“
外交机关”。被授权代表一国进行外交活动的
国家机关。分为国内的
外交关系机关和派往国外的外交关系机关两类。国内外交关系机关包括:(1)
国家元首。为
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代表,在对外关系上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或
条件由本国
宪法规定。通常拥有下列职权: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缔结、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
宣战,媾和等。国家元首在另一国时享有特殊尊荣和完全的
外交特权与豁免。(2)政府。为国家对外关系的一般领导机关,有权同外国政府
谈判,缔结条约和
协定;
政府首脑可直接进行外交谈判,参加
国际会议,签订条约和协定,通常无需
全权证书,在国外时享有完全的
外交特权与
豁免。(3)外交部门。为国家主管对外事务的机关,负责
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处理日常外交事务。在外交部长谈判、出席国际会议和签署条约时,无需提交全权证书,在国外时享有全部的外交
特权与豁免。派往国外的外交关系机关即
外交代表机关分为两种:(1)常驻的外交代表机关,是常设
使馆,依其馆长的级别分为
大使馆、
公使馆和
代办处。使馆所属等级由关系国家商定,其职务由
国际法和各国
国内法规定。1961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常设使馆的主要职务为: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在接受国中依据国际法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以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情况向派遣国报告;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关系,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使馆工作人员包括外交职员、
行政和技术职员及事务职员。使馆及其人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向
联合国等
国际组织派遣的常驻代表和代表团办事处也属于外交代表机关。此外,在外交实践中,中国和美国还曾互相设立特殊的过渡性的外交关系机关”联络处”,接洽和联系许多亟待处理的事务,在两国正式
建交后终止活动。(2)临时的外交代表机关。指临时出国执行特别任务的外交代表或外交代表团(
特别使团),其中又可分为参加外国庆典等礼仪活动的礼节性使节和出席国际会议、进行外交谈判、签订条约等的政治性使节,它们的
法律地位和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一般比照常驻外交代表机关的情况
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