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n of Diplomatic Corps,在大多数天主教
国家,则以
教廷大使为团长。
外交团不具有独立
法律地位和法律职能,主要是在礼仪活动中起作用,如在驻在国举行庆典、宴会时,以
外交团名义共同行动并由团长代表外交团成员致词;就礼节性事宜与驻在国联系;向新到任的
外交代表介绍驻在国礼仪及协调成员间关于礼仪和日常事务方面的争执等。
国际法不承认外交团采取政治性行动的
权利,如发表政治言论、对驻在国进
行政治交涉或采取联合
抗议等。而西方一些学者则认为,外交团具有保护外交团共同利益的职能,在驻在国
损害和侵犯
外交官的
特权与
豁免时,外交团全体可提出抗议。过去帝国主义国家在一些东方国家,特别是清朝末年和民国初期的中国,滥用外交团地位,动辄联合抗议和行动,向驻在国施加压力,
干涉驻在国内政。外交团的这种特殊地位和
行为,不符合国际法规则,已成为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