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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代表机关的特权与豁免

摘要

按照国际法外国外交代表机关享有的特殊权利优惠待遇。根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即使馆特权豁免主要为:(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馆舍,接受国不得对馆舍及其设备和财产进行任何司法程序;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馆舍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2)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无论何时,亦不论位于何处,均属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使馆与派遣国政府及无论何处的该国其他使领馆通讯时,可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信使和明密码电信在内,但装置和使用无线电发报机须经接受国同意;使馆来往公文不受侵犯;不得开拆或扣留外交邮袋。(4)行动自由。除接受国为国家安全设定禁止或限制进入区域另订法律法规外,接受国应确保所有使馆人员在其境内行动及旅行自由。(5)免除捐税。使馆免纳接受国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但对特定服务应付的费用不在此列;使馆办理公务收得的规费和手续费免征一切捐税;使馆公务用品准许入境并免除一切关税和除贮存、运送及类似的服务费外的一切其他课征。(6)有权在馆舍、使馆馆长寓邸和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国旗国徽。但使馆馆舍不得充作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如作为避难所或拘禁使馆外的任何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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