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e Succession,指一国对其
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
责任由别国取代。由于
领土变更产生的
国家间
权利和
义务的转移。被别国取代的国家叫被
继承国,取代别国的国家叫继承国。产生国家继承的情况主要有:一国将部分领土移交给另一国;原殖民地或
附属国独立而成为新
独立国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为一个国家;国家的一部分或几部分领土分离而组成一个或一个以上国家;国家解体分裂为数国。而被继承国则包括:被继承国的国际人格继续存在,发生部分继承;被继承国的国际人格完全消灭,发生全面继承。国内革命或
政变引起政权更迭以及领土被军事占领等情况不产生国家继承。对象是被继承国的
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它们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且须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有关连。通常分为条约方面的继承与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两大类,后者涉及被继承国的国家
财产、
债务、档案、
法律制度、居民身份、既得权、经济资源以及在
国际组织中的席位等方面。在
联合国主持下,先后通过《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1978年)和《关于国家在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1983年),分别对国家在上述两方面的继承问题作了规定,但两公约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