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民间
国际组织。1873年10月在布鲁塞尔会议上成立。原名为“
国际法改革和编纂协会”,1895年改称现名。宗旨是研究、解释和发展国际
公法与
国际私法,研究
比较法,为解决
法律冲突和统一
法律提出建议,促进国际间的友好与了解。总部设在伦敦,在全世界50多个
国家和地区设有分会,约有4500名会员,为国际
法学家、其他法律部门代表、政治家、
外交家、
律师以及工业、商业、银行、航运及
仲裁各界的代表,也吸收集体会员。大会为最高机构,每两年开会一次。理事会为
执行机构,由大会主席和副主席、理事会主席和副主席、司库、
秘书长及各分会
选举的成员组成,在两次大会之间享有全权,每年在总部开两次会。协会下设15个国际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提名,每个委员会有1名主席、1名或多名报告人,由代表不同
法系和地区的专家担任。委员会处理理事会认可的国际法题目,准备研究报告供大会成员讨论、辩论和评论,被通过的研究报告在大会报告中公布。委员会的研究报告采取法律重述、条约或公约草案、现行法律和实践新发展的评论、国际法规则和原则制定等形式。
委员会制订的规则有约克·安特卫普
共同海损规则、
汇票规则、海牙租船运输规则、赫尔辛基
使用国际河流水道规则及执行外国判决规则等;起草的公约草案有
国际商事仲裁(1950年)、
公司法律冲突(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金钱判决(1964年)、国际
交通事故中的
管辖权(1976年)及
国家豁免(1982年)等。协会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和分会缴纳的会费以及私人机构的捐款。中国是该组织成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