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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豁免

摘要

State Immunity,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的管辖的特殊权利。在广义上“管辖”是指一国政府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行为在内的广泛权力国家豁免通常指一国不受另一国法院的管辖。非经本国同意,任何外国法院不得受理对该国及其财产提起的诉讼,不得对在法院地国的该国财产实施扣押或强制执行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来源于国家主权、独立和平等的国际法原则,是国际法的领土原则和国家人格原则相互作用的结果。缺乏同意是国家豁免权的要素,自愿服从管辖是不豁免的基础。享受豁免的主体是国家、国家元首中央政府、政府各部及其他直属机关以及经国家授权代表国家行使主权权力的实体等。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国有企业和公司不享有国家豁免权。一个机构是否为享有豁免权的国家机构,由该机构所属的本国法确定。国家可明示默示放弃豁免权,也可对不给本国豁免权的另一国采取对等的措施。有关位于法院地国的不动产或通过继承取得的财产的任何诉讼,或因国家作为原告而引起反诉的诉讼,一般认为法院地国无义务给该外国以豁免。国家豁免具有较长的发展历史。13世纪提出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即指出国家享有豁免权。承认外国主权豁免的较早判例可追溯到1668年。到19世纪,国家豁免已在各国判例和学说中得到广泛承认并成为国际法的重要规则。随后,开始出现与传统的绝对豁免论相对立的相对豁免论学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西方一些国家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把相对豁免的理论固定下来,不过仍承认国家豁免是一般国际法原则,不豁免是例外。此外,西方有些学者,如英国的劳特派特则既反对传统的绝对豁免论,也不满意有限豁免论,而主张根本放弃国家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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