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主体间的
权利和
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国际法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对国际法客体的范围有两种看法。少数学者主张国际法可以规定任何事项,其客体范围是无限的。多数学者认为国际法客体不包括属于各
主权国家管辖的内部事项。国际法客体包括物和
行为两大类:(1)物,指可
作为主权对象的物质财富。主要为
领土,如历史上划分的
无主地、国家间调整的领土等。(2)作为,指国际法主体依照国际法实施的行为。如真诚履行
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义务,依
宪章彼此合作,履行
同盟条约的行动,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等。(3)
不作为,指国际法主体依照国际法不得实施的行为。如国家间互不侵犯、互不
干涉内政,
中立国不参加同盟,不采取
战争法规和惯例所禁止的行为等。此外,个人在国际法上迄今一直是国际法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而不是承担者,故也是国际法的客体。国际法客体不是无限和一成不变的,它取决于一定发展阶段的国际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