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指国际公约、条约、协议、规则中旨在制裁
国际犯罪、维护各国共同的利益的各种刑事
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
刑法并不是一部国际性的
刑法典,而是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上述
国际法律文件中禁止和惩治国际
犯罪、进行国际刑事合作的规范性条款共同构成。国际刑法从属于国际法,起源于程序法,20世纪后半叶才逐渐扩展到国际刑事
实体法。由于还处在发展阶段,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及刑事
执行法还没有
条件各自独立构成自己完整的
法律体系。因此,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刑事执行法融为一体,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刑法包含了国际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刑事执行法。国际刑法的渊源除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等国际法律文件外,地区性的多边和双边条约、
协定和协议也是其渊源。1833年比利时订立第一部
引渡法,其后为许多
国家所仿效,相互签订了大量的引渡条约,因而被认为是最早的国际刑法的形式。1872年美国
法学家菲尔德创建的和平协会曾经提出制定国际刑
法典的主张和发表了《国际法典提纲草案》。1889年德国
刑法学者
李斯特、比利时刑法学者普兰和荷兰刑法学者哈默尔等共同创立了国际刑法学会,1900年在巴黎举行国际
比较法大会。1926年在瑞士成立的国际刑事和感化委员会等都曾提出制定统一的国际刑法典的建议,但由于当时国际刑法规范不多,这一设想没有实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鉴于德日法西斯对被占领国人民进行屠杀和蹂躏的惨痛历史教训,同时由于科学技术发展和交通运输条件的改善,国际间的人员交流、贸易往来和信息传递日益频繁,犯罪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跨国犯罪大量出现。为了维护世界和平、惩治
战争罪犯屠杀无辜人群的
犯罪行为,也为了惩治各种跨国犯罪,维护国际
社会秩序,
联合国开始制定一些国际刑事规范,使国际刑法进入了发展时期。国际刑法得到真正的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国际刑法的具体内容包括:(1)国际刑事实体法。国际刑事实体法涉及的国际公约和条约较多,主要是规定国际犯罪的
罪名和
罪状。(2)国际刑事程序法。国际刑事程序法一般规定在国际实体法规范的国际公约、条约之中,国际刑事程序法涉及的大多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国际公约,内容包括
缔约国承担在
国内法中将国际犯罪规定为犯罪并处以较重的
刑罚、对国际犯罪实行普遍
管辖原则、交换罪犯互通情况、对
被告人不起诉则引渡原则、非政治犯必须引渡、公平审判及提供
司法协助等。(3)国际刑事执行法,主要指监狱法规范,涉及的国际公约包括1957年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
标准》、1985年的《联合国
未成年人司法管理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等。国际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第一,尊重
国家主权原则,包括尊重国家领域
优先权和对人的优先权,亦即尊重国家对领域和
公民的
管辖权,尊重国内法效力,不排斥国际法,尊重主管刑事
司法机关的管辖权。第二,国际
刑事责任原则,国家是国际刑法的
权利主体和
义务主体,国际刑
法的实施依靠国家。第三,国际司法合作原则,国际刑法的制定、实施以及惩治和预防犯罪,必须依靠国家。在国际刑法的实施上仍然存在不同观点,这些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一元论和二元论。一元论认为,国际刑法是各缔约国共同签署的,对签署国而言,国际刑法即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适应上可以采取直接纳入方式。直接纳入方式也有两种。当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相冲突时,可采取国际刑法优先或国内法优先方式。二元论认为,国际刑法是独立体系,不是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国际刑法的实施需要通过
立法转化才可以适用。国际刑法的争论问题包括:(1)国际刑法的渊源,争论的焦点是国内法是否是国际刑法的渊源;肯定国内法是国际刑法的渊源,是否造成国内法取代国际刑法。(2)管辖权问题,争论焦点是,对国际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是否一律实行普遍管辖。(3)国际刑
法的执行机构问题,争论的焦点是,是否每一个公约都需要建立一个执行机构。(4)是否需要编纂国际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