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 Water Law,调整
国家间在国际水资源利用、开发、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关系的原则、规则和
规章、制度的总称。主体为国家与
国际组织,客体是分隔或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
国家领土、或者两端连接
公海或
专属经济区、依据国际条约对一切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湖泊、运河和海峡以及跨国地下水系统等国际水资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起来的
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其历史可追溯到先前的国际河流法和更古老的国际河流制度。中世纪即出现关于
界河和跨国河流的条约,规定河流的划分与利用的原则和规则。1815年维也纳国际公会后,陆续缔结的确定近代国际河流制度的基本原则的国际条约和规约(如1856年巴黎
和约、1868年曼汉姆条约、1919年凡尔赛和约及1921年巴塞罗那公约等),建立了河流国际化的制度,并使国际河流法渐趋成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国际关系发生巨大变化和签订大量河流条约的基础上,国际河流法逐渐发展成为国际
水法,其范围和内容都较国际河流法进一步扩大和充实。除包括国际河流
法律制度外,还包括国际湖泊
法律制度、国际运河法律制度、国际海峡法律制度以及跨国地下水系统法律制度等。主要内容为:(1)国际水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制度,如关于灌溉、航行、捕鱼、发电、水产养殖、采矿、排污、水上运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国际水资源的保护制度,主要是沿岸国无害
使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防止过量采水和浪费用水、保护水资源的源头、维修水道、养护水中生物资源等方面的规章制度;(3)对国际水资源的沿岸国(或地下水的流经国)的国内
管辖和国际管理制度;(4)国际水资源争议的解决。国际水法的渊源主要是有关国际水资源的各种国际条约和法律文件,其次为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
国际习惯以及各国
国内法中有关水法的一般原则。国际
司法判例、
仲裁裁决以及国际组织、国际
法学团体与权威国际法学家的法律意见,也是确立国际水法的
法律原则的辅助材料。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水资源的利用、开发、保护和管理极其重视。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91年通过的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草案)规定,沿岸国在其各自的
领土上应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利用国际水道,参加国际水道的使用、开发和保护,单独或联合保护和维护国际水道的生态系统,防止、减轻和控制污染。1992年联合国环保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专门规定要“保护和管理淡水资源”,并指出有必要对国家和国际的法规加以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