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vention on the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the Specialize,1947年11月21日
联合国大会通过,1948年12月2日生效。现适用于所有
联合国专门机构。共11条49节,分别规定专门机构、出席专门机构召集的会议的各会员国代表以及专门机构职员享有的
特权与
豁免。其内容与1946年《
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相似,其中,关于专门机构的
法律人格,
财产、资金和资产,通讯便利,会员国代表,职员,通行证,争端的解决等条款,与《
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规定的几乎完全相同。两个公约的不同处是:本公约对专门机构职员
免除国民服兵役作了限制;规定必要时会员国和专门机构应有
权利和
责任放弃其代表或职员的豁免;专门规定认定和处理专门机构、出席专门机构所召集的会议的会员国代表及专门机构职员滥用特权的情况,并以附件形式增加了公约适用于各专门机构的
条件。公约列举适用公约规定的9个专门机构,并规定依《
联合国宪章》第57条及第63条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任何其他组织也
视为专门机构,适用本公约。公约规定,公约”
标准条款”适用于所有专门机构时,应不违反该专门机构依据公约第36—38节提交的附件定本(或订正本)中的任何修订规定。目前,公约有附件定本和订正本共15个。1979年9月11日,中国加入该公约,但对第9条第32节有关解决争议的规定声明
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