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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赔偿法

摘要

 一、国家赔偿法的概念

国家赔偿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有关国家赔偿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特别法中关于国家赔偿的各种法律规范。狭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专门规定国家赔偿内容的法典。例如,我国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本书除特别标明外,均采用广义国家赔偿法概念。对于国家赔偿法的概念,可以作如下理解:
1、国家赔偿法是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规范。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活动,调整上述活动的法律规范就是国家赔偿法。我国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调整国家赔偿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国家赔偿法律规范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
2、国家赔偿法是一定范围内法律规范的总和。国家赔偿是对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损害赔偿,因而,只有调整这类活动的法律规范才称为国家赔偿法。规范和调整国家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法律、有关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以及规定国家补偿责任的法律均不属于国家赔偿法。
3、国家赔偿法是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为一体的法律。国家赔偿法中既有调整国家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也有如何实现上述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规范。实体规范是用来解决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多少的问题。例如,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的计算标准的规定均属于实体规范。关于请求赔偿的步骤、时限、顺序和方式的规定属于程序规范。
二、国家赔偿法的作用
制定国家赔偿法,标志着国家赔偿制度的正式确立。我国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是落实宪法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改进国家机关工作,发展民主,健全法制的重要步骤,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具体而言,国家赔偿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制定国家赔偿法是落实宪法的需要
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口头控告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害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982年宪法重申了这项原则,同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要求。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取得赔偿的权利"。虽然宪法对国家赔偿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缺少一部可供具体操作的法律,现实中很难落实宪法的这项原则。当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时,受害人因缺少法律依据难以行使宪法赋予的国家赔偿请求权,国家机关也因缺少法律依据,难以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再一次规定了国家赔偿责任,使宪法原则进一步具体化。但是,要解决赔偿的具体范围、标准、程序等问题,还需要更为全面、更为具体的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法最终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从根本上结束了国家赔偿无法可依的状态,使得宪法中国家赔偿的原则得以真正落实。
(二)制定国家赔偿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行使职权时,不可避免要发生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象,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不承认这个现实是不对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防止、减少这类侵权现象,对遭受损害的公民、法人予以赔偿。这也是很多国家多年探索的问题。我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违法侵权现象早已有之且时有发生,但因法制不健全,很长一段时间里,受害人投诉无门、申冤无据,难以获得有效的赔偿,国家赔偿制度迟迟未能建立,这与我国国体不相适应,迫切需要立法建立国家赔偿制度。制定国家赔偿法,不仅能够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经遭受侵害的权利得以恢复和补救,而且减少和防止侵权现象的发生,从根本上保护和发展人权
(三)制定国家赔偿法可以有效地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国家必须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这样,可以从根本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起到监督作用,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使职权现象的发生,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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