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程序
法院在收到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符合法定
条件的,应
立案受理,并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应记明如下事项:申请人的姓名、
住所;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面貌特征;该
公民失去音讯的最后时间;公告
期间;向接受申请的法院陈述该公民的下落和信息。公告期间为3个月,从发出公告的次日起计算。公告期间届满,查明该公民的确切的下落和信息,申请宣告该公民
失踪的事实不存在的,法院应作出判决,驳回其申请;确认申请
宣告公民失踪的事实存在的,应作出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判决一经作出并
送达至
当事人,即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