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实质要件。实质要件包括三个,它们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1)该
公民须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即该公民离开自己的
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没有丝毫的音讯。这种事实
状态的存在,就形成了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2)下落不明的时间,须持续满2年。(3)须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若无人提出申请,
法院不能依职权宣告公民
失踪。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通常认为,是指该公民的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与其关系密切的
近亲属。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申请
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形式要件。包括两个:(1)利害关系人申请该公民失踪,不能口头申请,必须向下落不明人
住所地的
基层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该公民失踪的事实;下落不明的时间和宣告失踪的要求。(2)提出
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
证明。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当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不具备实质要件的申请,法院可不经
审理,
裁定驳回;形式要件有欠缺的,可令申请人补正,补正后再
立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