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承租人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权利

  承租人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权利

摘要

承租人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权利:《合同法》第239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解释如下:出卖人作为买卖的一方当然负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期限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并且在融资租赁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是其收取价款的前提,但在融资租赁中,出卖人的对方当事人虽为出租人,其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却应向承租人履行之,此为约定的代出租人履行交付义务,出卖人未按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为违约行为,应负担违约责任,承租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义务,也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承租人有要求出租人承担税负及费用的返还的权利下一篇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保证其对租赁物的使用的权利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