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并声明作废的权利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并声明作废的权利

摘要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并声明作废的权利: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0条 第2款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纳税人要求税收人员在符合下列条件下回避的权利下一篇经济合同公证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