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及旅客的飞行安全。犯罪对象是飞行中的航空器。根据我国政府参加的反对劫持航空器国际公约的规定,所谓“飞行中”是指航空器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到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间内。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无论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都是本罪的既遂。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区分劫持航空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航空器也属于交通工具,但劫持航空器并不以破坏航空器为目的,而是强制控制航空器的航向,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罪则是以破坏交通工具本身为目的,主观方面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12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