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所有人及合法用户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包括三种行为方式:(1)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技术操作方法,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3)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的破坏手段是以技术操作方式实施的,如果直接对计算机硬件设备毁坏、拆卸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不以本罪论处。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因利用计算机犯罪又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应当按照牵连犯处罚。
根据刑法第28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