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c Legal Person,指
国家与国家之机关,以分担统治权之作用,为实现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依
公法而设立的组织。公
法人是相对于
私法人而言的一种法人,是现代西方社会广泛认可的一种法人分类方法。有人主张,凡依公法设立的组织即为公法人;有人主张,凡由国家或公共团体设立的法人即为公法人;还有人主张,凡对国家有特别利害关系并受国家特别保护的法人即为公法人;亦有人主张,凡行使或分担
国家权力或承担政府职能的法人即为公法人。因此,在当代西方社会,关于确立公法人和
私法人的严格
标准并不存在。此种标准的不统一,使人明显地感觉到,公法人或私法人的区分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少有实践上的意义。在一些民
商法中,
法律很少
使用公法人或私法人这样的字眼,而更多的是对
社团、财团以及
国家机关、团体或宗教组织作出直接规定。因此,有人认为,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分没有多少意义,无须再坚持。然而,对于中国的国情而言,由于实践中人们常常混淆公法与私法,而不注重这两种法律的特性,导致了公法任意侵入私法现象的发生。因此,在中国,应坚持私法与公法的区分,坚持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分。总的说来,凡依据公法而设立的法人组织即为公法人。(参见“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