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of Punishment,中国古代的中央
司法官署。汉成帝时有
尚书三公曹,掌断狱;东汉改以二千石曹为中都官,掌水火、盗贼、词讼、罪法,亦称贼曹。晋为三公尚书。南朝宋以后为都官尚书。隋开皇三年(583年)改都官尚书为刑部尚书,刑部遂成为六部之一,长官为刑部尚书。刑部负责复审
大理寺审断的徒以上案及地方上奏的
案件,与大理寺、
御史台组成
三法司,审决大案要案。唐代因之。刑部下设四司:(1)刑部司,“掌典宪而辨其轻重”;(2)都官司,“掌配役隶,簿录俘囚,以给衣粮药疗”;(3)比部司,“掌勾诸司百寮俸料、公廨、赃赎……”;(4)司门司,“掌天下诸门及关出入往来之籍赋而审其政”(《
唐六典·刑部》)。明代刑部掌审判,长官仍为尚书。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刑部事务日繁,采取按地区分司的制度,改设十三清吏司,直接处理各地刑狱。清初改设十八清吏司,光绪末年
改名为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