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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刺配

摘要

Tattoo the Face of a Criminal and Send Him into Exile,中国封建社会在罪犯面部、臀部或其他处刺刻标记,发配到边远地区或指定场所服劳役或军役的刑罚。五代时后晋天福年间始创刺配之法。宋参用其刑,凡应配役者,傅(附)军籍,用重典者黥其面,犯盗者刺环于耳后,徒流罪方形,杖罪圆形,三犯杖罪移于面(《宋史·刑法志》)。刺配先具徒流杖之刑,而更黥刺服役终身,其配远恶州军者,无里程限制。元、明、清均沿袭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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