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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不敬

摘要

Offense against Sovereignty,不尊敬帝王的言行。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十恶之六。唐律中的大不敬罪包括:(1)盗取帝王祭祀的物品和穿戴日用物品;(2)盗取及伪造皇帝的玺印;(3)为帝王配制的口服的药有错误;(4)为帝王办伙食误犯食禁;(5)帝王坐的舟船建造不牢固;(6)咒骂帝王和对帝王派遣的使者无人臣之礼(明清律无此条)。大不敬罪源于汉律,但汉律大不敬、不敬与不道罪界限不清。唐律对于大不敬罪的具体规定和处罚散见于诸篇章中。《贼盗篇》有盗大祀神御物,盗御宝;《职制篇》有合和御药,造御膳犯食禁,御幸舟船,指斥乘舆;《斗讼篇》有殴刺史等条。例如,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御幸舟船,误不牢固者,工匠绞;造御膳误犯食禁者,主食绞;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有误者,医绞。宋代与唐同。明清律无盗及伪造御宝罪名;盗乘舆服御物之罪,律无规定,但编纂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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