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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赦所不原

摘要

唐代以后对十恶等重罪的处理原则。《唐律·名例》注:“常赦所不原者,依常法。”疏议曰:“常赦所不原者,谓会大赦,犹处死及流,若除名、免所居官及移乡之类。”法律规定“十恶不原”,但十恶中的谋反、大逆、恶逆尤重,与其他重罪又有所区别。“彼此俱罪之赃”条疏议指出:“谋反、大逆,罪极诛夷,污其室宅,除恶条本。罪人既不会赦,缘坐亦不合原。”《唐律·名例》“十恶”条疏议:“恶逆者,常赦不免,决不待时;不睦者,会赦合原,惟止除名而已。”除以上三罪属常赦所不原,十恶中的其他罪根据情况可得到不同程度的赦原。此制一直持续至明清,但常赦不原的范围时有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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