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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名犯义

摘要

Encroach Upon Reputation and Offend Justice,明清律规定的罪名,指卑幼控告尊长的行为。因其破坏封建宗法名分,不合于伦常道德,故名干名犯义。自古各朝法律皆禁止卑幼控告尊长。《秦简·法律答问》:“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又曰:“而行者,告者罪。”汉律严禁卑幼控告尊长,即使父母谋反,亦不许子女控告。唐律规定,子孙对祖父母、父母等尊长的一般犯罪,应该容隐,违者绞、徒。明清律专立“干名犯义”一条:“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诬告者,绞。若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虽得实,杖一百;大功,杖九十;小功,杖八十;缌麻,杖七十。其被告期亲、大功尊长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并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尊长,得减本罪三等。若诬告重者,各加所诬告罪三等。”该条同时规定:“其告谋反、大逆、谋叛、窝藏奸细及嫡母、继母、慈母、所生母杀其父,若所养父母杀其所生父母,及被期亲以下尊长侵夺财产或殴伤其身,应自理诉者并听告,不在干名犯义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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