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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

摘要

指有关核设施的选址定点、建造、调试、运行、退役等活动,必须在取得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以及执照后方可营运的制度。民用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包括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以及其他反应堆,包括研究堆、实验堆、临界堆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以及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以及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另外核设施的迁移、转让或退役也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后经批准才能进行。国务院发布的《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核电厂安全监督实施细则》都就该制度做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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