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dard of A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指关于
行政补偿计算的
标准。中国1998年新通过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了
征用土地(主要是耕地)的
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市、
自治区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征用土地上的
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
直辖市、自治区规定。该条第6款还规定,按前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偿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第7款还进一步规定,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可以提高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中国
行政征用土地补偿的计算标准具有下述特点:(1)根据被征土地的生产价值分别由中央和省两级分别规定补偿标准,地方在规定标准方面有一定的
自主权。(2)除规定对既得利益的损失补偿外,还规定了
可得利益的损失补偿。因实际可得利益的损失难以确定,故不按实际损失而按法定标准补偿。而法定可得利益损失补偿标准要低于实际损失,并且有上限的限制。但是,允许补偿可得利益损失对其他
行政补偿具有普遍意义。(3)规定了间接补偿的方式与运用标准。对于其他无
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补偿计算标准则根据下述原则加以确定:(1)参照
行政赔偿的标准确定行政补偿的标准。(2)事先补偿额根据补偿方对未来损失的评估确定,或依双方合法的约定进行,不一定完全参照行政赔偿的标准,但如事先补偿额明显低于实际损失时,除非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补偿额直接依法定标准得出,否则,补偿机关事后仍应给予受损人
适当补偿。(3)事后
补偿原则上不应超出行政赔偿的水准,但事后补偿应适当计算可得利益的损失,而这一点在行政赔偿中尚不明确。(4)具体补偿的程度还应考虑
国家和社会是否通过个人、组织的损失而赢利,如属赢利的情形,则应在实际损失的限度内给予较大程度甚至充分的补偿;如属非赢利的情形,则可给予程度相对较小的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