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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期治理

摘要

Treatment Within a Prescribed Time Limit,是指对已经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机关做出决定,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它是减轻或者消除现有污染源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状况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限期治理的对象有两类:(1)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以及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污染源。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按规定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要进行限期治理。(2)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对这一类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并不是超标排污就限期治理,而是造成了严重污染才限期治理。另外,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的规定,向淮河流域水体排污并且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淮河流域重点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也要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一般情况下是通过限期治理使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达到一定的浓度排放标准。但是,对于实行总量控制的地区,还要求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总量不超过其总量目标。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项目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排污费以外,还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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