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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标排污费

摘要

Additional Effluent Fees,对于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废物等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有关规定征收的费用。征收排污费有利于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且综合利用资源,积极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中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向环境排放的废水没有超标的须交纳排污费,超过标准排放的则须交纳超标排污费,即无论其是否超标均须交纳排污费。征收的排污费要纳入国家预算作为环境保护补助的专项资金,不参与体制分成,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为征收超标排污费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1982年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对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2000年4月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超标排污有不同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此规定把超标排污确定为违法行为,对不执行者要予以行政处罚,而不是像以往一样通过征收排污费使超标排污行为合法化。1999年12月通过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也把超过标准向海洋排污的行为确定为违法行为。(参见“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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