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ffluent Fees,一般是指向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
征收的费用。对于企事业之外的其他单位,只征收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征收排污费既是环境管理中的一种经济手段,又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运用的方式之一。中国1979年颁布的《
环境保护法》(试行)首先确立了该制度。1982年
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有偿
使用暂行办法》具体规定了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的具体收费按照下列因素确定:(1)同一排污口包含两种以上物质时,按收费高的一种计算;(2)按照污染物的种类和危害程度,有毒污染物和剧毒污染物的收费
标准逐项提高;(3)按照
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计算某一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数量,根据超标倍数累进收费,超过标准越高,收费越多。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2000年4月29日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排污收费制度做了不同的规定:“
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即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排污收费制度。征收的排污费要纳入国家
预算,
作为环境保护补助的专项资金,不参与体制分成,由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用于下列三个方面:(1)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补助一般不得高于其所缴纳排污费的80%。(2)用于区域性综合污染治理。(3)用于补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购置监测仪器设备,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等,但是不得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身的行政经费以及建造办公楼、宿舍等非业务性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