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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物排放标准

摘要

Standards for the Discharge of Pollutants,为了实现环境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允许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或有害环境能量的最高限额所做的规定。依据其制定依据分为浓度标准和总量标准。浓度标准,又称浓度控制标准,是以经济技术可行性为依据而为污染源规定的排放标准,常以污染物在其载体中的浓度表示。采用这种标准,即使所有的污染源都达标排放污染物,仍有可能造成污染。总量标准,又称总量控制标准,是以环境的自净能力确定的环境容量为依据而为污染源规定的排放标准,常以一定时间内允许排放污染物的总量来表示。采用此种标准,只要各污染源都达标排放,一般不会造成环境污染。按照污染物的种类可以分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就国家环境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做规定的项目,只能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定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区分合法排污与违法排污的法律意义在于:合法排污,受法律保护,只有在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情况下,才承担某些民事责任;违法排污,一律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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