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cial Fund for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Pollution,从
排污费中提取的专门用于污染源治理的资金。该基金由省、市、县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分级管理,独立核算,可以拆借
使用。基金从
征收的
超标排污费中用于补助重点单位治理污染源资金中提取,提取的比例为20%—30%,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历年超标排污费的结余部分也全部纳入基金。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委托银行贷款。贷款利息、
滞纳金和挪用贷款的罚息除按
国家规定支付银行手续费外,其余全部纳入基金。基金的贷款对象为缴纳超标排污费的企业。其使用范围包括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三废”综合利用项目,污染源治理示范工程,为解决污染而实行并、转、迁企业的污染源治理设施。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使用基金的企业需具备以下的
条件:属基金使用范围,能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且切实可行,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具备还贷能力。基金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管理,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贷款计划,贷款
期限不超过3年。使用基金建设的污染源治理设施,经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贷款企业
豁免一定数额的贷款本金。建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是排污费使用的一大改革,为企业治理污染提供了优惠的资金来源,并且有利于污染源治理资金的有效使用,有利于企业利用自身能力治理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