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cense for Discharging Pollutants,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
国家排放
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向有关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审批领到排污
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排污活动的
法律制度。目前中国排污许可制度仅适用于全国某些地区的水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
总量控制区。该制度具体体现在仅供试点城市和地区参照
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和2000年4月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单位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向当地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技术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污染物排放削减总量的基础上,并且结合技术和经济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核定申请单位的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
标的限制
条件的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必须遵守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排污,包括遵守污染物的允许排放量,规定排污口的位置、排放方式、排放最高浓度等。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定期自行检查、上报排污情况,另外环境主管部门还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