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cedure for Invalidation of Patent,是指自
专利局授予某一
专利权之日起,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该专利无效的请求。根据中国的专利无效程序,专利无效的请求应向
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维持专利权的
决定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如果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即使是在专利
侵权诉讼中,如果被控侵权人提出了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法院也会暂停诉讼程序,将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移送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如果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专利权有效或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不服,应当向专利局所在地的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