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m of Trademark Protection,对
商标依
法律保护的
期限。各国对
注册商标的保护期(包括首期与展期)有不同的规定。最长的为20年,如美国(后于1989年11月改为10年)、菲律宾、瑞士(1993年4月改为10年)等国;规定为14年或15年的有加拿大、古巴、叙利亚、伊拉克等国;规定为10年的
国家最多,如西欧、东欧的大多数国家、日本、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阿尔及利亚、多哥、喀麦隆等;英国从1938年起采用7年的规定,1994年已改为10年;秘鲁等极少数国家规定为5年。扎伊尔、布隆迪、卢旺达、南斯拉夫对保护期不作限制性规定。按照TRIPs的规定,商标首期保护期不得少于7年。多数国家规定首期与展期的期限相同,仅在原来的英国和仿效英国制度的国家(如澳大利亚、爱尔兰、新西兰、新加坡等)有所不同,首期为7年,展期为14年(现在大多改为10年)。中国现行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首期保护期和续展保护期都是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