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st?Use Principle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rademark,指谁先
使用商标,谁就获得了该商
标的商标权,并受到
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的原则。商标制度建立初期,基本上都是遵循这一原则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和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日益增加,这种使用在先保护制度的局限性愈加明显,最主要的缺点是在实践中往往很难确定谁是在先使用者。世界上曾采用这种获权原则的有美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少数
国家,现在采用这一原则的只有菲律宾等极少数国家。采用这一原则,也可以办理
商标注册登记,并向公众予以公告,这种注册的作用不是确认商标权的“产生",而是“承认"商标权的存在,增强商标的影响和效果,因而注册的前提
条件是商标已经使用。采用这种原则的缺点还在于: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很难全面掌握现有的、正在使用的商标,新的商标使用人也很难获得上述信息,因而所选用的新商标很容易与现有的商标发生冲突。 1988年美国修改
商标法,放弃了“先
使用原则",但仍要求申请人
证明自己确实将在贸易活动中使用有关商标才能注册。1992年8月28日制订,1993年4月1日生效的印度尼西亚商标法,也改变了使用在先原则,采用注册在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