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争议Trademark Dispute,指在先
注册商标权人认为在后注册商标与其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因而向有关
行政机关提出
撤销在后注册商
标的一种
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一般都附有严格的
条件限制,如争议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在先的
商标权人,争议的提出必须在法定的
期限内才有效,争议涉及的两个注册商标被核定的
使用范围应是同种或
类似商品或服务,两个商标本身应该是相同或者近似的等。争议由有关
行政机关作出
裁定,或者维持在后注册商标,或者撤销在后注册商标。为了纠正
商标注册不当,维护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大多数
国家在其
商标法中设置了争议程序。
商标争议可以分二类:
1、一商标的注册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存在冲突所引起的争议。这类争议通常发生在两个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之间。对于这类商标争议在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从注册之日起算的5年的争议期。
2、商标争议是由于商标注册违反了注册商标依法所要求的
禁止性规范,或者注册申请人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而取得注册所引起的争议。所谓违反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范主要是指如商标图案不具备显著性、违反
公序良俗或善良风尚等。对于第二类商标争议,我国《商标法》上没有规定提出商标争议的期限。这就是说对于这类商标争议可以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都可提出商标争议。
商标争议的申请条件编辑本段
申请商标争议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
标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
2、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注册日期在后的商标注册人不能向注册日期在先的商标申请裁定。这是因此商标权是由注册产生的。因此以注册先后的原则来确定申请裁定
权利,这与《商标法》的“
申请在先原则”是一致的。
商标争议的评审程序编辑本段
商标争议对象,必须是注册不满五年的商标(
恶意注册除外)。但是,对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过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争议裁定。假如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还可以申请争议裁定。商标争议评审程序如下:
首先,申请人须依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提出争议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
副本交被争议人,并限期
答辩。答辩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要求争议
当事人双方公开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事实和
法律规定作出裁定。争议理由成立,撤销被争议的商标;争议理由不能成立,维持被争议的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
决定,以书面形式
送达争议双方和商标局。撤销商标的,被争议人限期交回《商标注册证》,由商标局办理手续,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