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9号指令)Directive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atabase,96/9/EC,这是
欧洲联盟为了加强对
数据库的保护而制定的一个指令。早在1991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委员会就起草了一个《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数据库
法律保护指令的建议》,包括序言和正文14个条款,提出对数据库给予版权保护和禁止擅自提取或反复
使用其内容的特殊
权利的保护。1992年4月提出这一指令的草案,经过1993年10月、1995年7月两次修改,于1996年3月11日被欧洲
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正式通过。指令分为序言和正文两部分,正文分为4章17条。指令对数据库作了如下定义:“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的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的
作品、数据或其他资料的集合;并指出,本指令所提供的保护不适用于在制作与操作可采用电子手段进行访问的数据库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计算机程序。指令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和特殊权利的保护分别作了具体的规定。凡在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方面体现了
作者的智力创作的数据库,可以版权进行保护,这一保护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但包括数据库的结构。所谓“特殊权利”是指防止对数据库的全部内容或其实质部分进行提取与/或反
复利用,授予在数据库内容的获取、检验核实或选用方面作出实质性投入的数据库制作者的一种权利。“提取”是指采取任何方法将数据库的全部内容或其实质部分永久或暂时转载到其他载体的
行为,“反复利用”是指通过复制、出租、上网、或其他传输方式将数据库的全部内容或其实质部分提供给公众的行为。